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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有争议 为市民支招

天津北方网讯:普通车损交通事故,在双方均投保交强险且对责任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一般适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如果有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特别是双方对损害赔偿出现争议时,就需要交管部门或者法院来进行评判处理了。下面,交管部门就为您介绍一下事故损害赔偿出现争议时如何解决。
出现争议应起诉至法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将按照事故各方的过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交管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管部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对赔偿要求没有异议,则赔付后即可结案。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起诉至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起诉程序
1.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属于人身侵权类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准备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被告方的人数准备几份民事起诉状,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和相关证据。
①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终结书等。
②事故如造成人员受伤的,需准备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信、医疗费票据、住院清单、住院病案。
③提起误工费诉求的应准备误工证明、休假证明,证明中需标注受伤人员缺勤时间、受伤前工资水平,并需加盖公章。
④提起护理费诉求的应准备护理证明,由护理人员单位开具,写明该人员因护理病人缺勤时间、扣发工资数额。
⑤因事故产生交通费的应提供交通费票据。
⑥因事故造成伤残的,应委托法院由相关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⑦因事故造成死亡的,应出具医院开具的死亡报告和公安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⑧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提供物价部门的定损报告及发生相关费用的票据,如维修费、评估费、拆解费、施救费等。
3.法院受理案件后,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缴纳相关诉讼费,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补充相关材料后再去立案。
4.开庭审理阶段。法院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领取开庭传票。开庭后,书记员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第一个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委托的律师陈述诉讼请求,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原告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证明。被告应当对于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证明。事实调查及举证质证完毕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或者律师先行发表辩论意见,被告或者律师再发表辩论意见。辩论结束后为当事人最后陈述。最后法院遵循双方自愿原则进行法院调解阶段。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调解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法院判决。
5.双方收到法院判决后,如双方服从判决,则被告向原告履行赔偿。如不服判决的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需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96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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